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75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
法定代表人:樊永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崔红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东岭(豫联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钱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国顺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楚江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湖北国顺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国顺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约定长期履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对终结执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执1756号案件的执行。
本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马 刚
审判员  陈朋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长春
书记员毋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