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粤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荆门市粤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喆锐液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802民初2211号 原告:荆门市粤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安栈口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MA49FL94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喆锐液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32号二期7号楼4层42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2F82A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荆门市粤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喆锐液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荆门市粤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喆锐液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粤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粤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喆锐液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5元,减半收取2312.5元,由原告荆门市粤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