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825号
原告:余姚市宏裕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丰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747796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囤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宏裕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宏裕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姚市宏裕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