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宏裕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余姚市宏裕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1086号 原告:余姚市宏裕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丰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囤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现住余姚市。 被告:***,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现住余姚市。 原告余姚市宏裕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余姚市宏裕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宏裕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余姚市宏裕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