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1086号
原告:余姚市宏裕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丰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囤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现住余姚市。
被告:***,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现住余姚市。
原告余姚市宏裕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余姚市宏裕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宏裕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余姚市宏裕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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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