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4522号
原告:青岛康伟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马店工业园晓天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5396002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华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康伟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强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康伟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华强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4元,原告于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至10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撤诉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