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1民初237号
原告:青岛王睿瑛中小企业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华姗姗,经理。
被告:青岛华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王睿瑛中小企业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强电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王睿瑛中小企业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王睿瑛中小企业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计443.5元,由原告青岛王睿瑛中小企业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