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2011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健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华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莱芜市健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邵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