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财保211号
申请人重庆市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52R91J,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九盘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113033116P,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3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担保。本院作出(2019)渝0110执保295号执行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2019年11月11日申请人重庆市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