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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17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住所地**京市顺义区**法信镇刘家河村河心斜街**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5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09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2月26日,以已与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达成私下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