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1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之夫),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刘家河村河心斜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5年1月1日出生,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0973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