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海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世润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1434号 申请人:北京世润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营里七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10层。 法定代表人:***。 北京世润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世润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冻结银行账户存款574958.53元。申请人北京世润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世润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74958.5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