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1434号-3
原告:北京世润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营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营部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世润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世润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世润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润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