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海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与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财保152号 申请人: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4707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焦各庄村村委会东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1373345165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与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39067.63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天海顺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39067.6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