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23民初3315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以被告***归还误转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归还误转款项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