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853号
原告:鲁某,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孟某。
被告:中国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党某。
原告鲁某与被告徐州某公司、中国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鲁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