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财保91号
申请人:安徽中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马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PWTN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城高新技术开发区麒麟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9980874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中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中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处享有的购房款及银行存款16908408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中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处享有的购房款16908408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