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民初3444号之一
原告:安徽中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马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PWTN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城高新技术开发区麒麟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9980874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中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中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250元,减半收取61625元,由原告安徽中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