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朗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朗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初3842号
原告安徽中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30由原告安徽中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琛 审判员 胡光月 审判员 张 勇
书记员 臧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