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朗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朗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燕青宣纸文创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823民初1694号之一
原告泾县中瑞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燕青宣纸文创股份有限公司、***、张天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泾县中瑞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泾县中瑞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县中瑞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4元,减半收取计7622元,由原告泾县中瑞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同斌 人民陪审员  程翠兰 人民陪审员  余小和
书 记 员  徐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