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清申49号
申请人:中国X集团武汉某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东方某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汉)。
法定代表人:***。
2023年9月13日,中国X集团武汉某某装备有限公司以武汉东方某某公司自199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开始停业,法定代表人去世,现无任何工作人员,资料均遗失,无法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武汉东方某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武汉东方某某公司于1993年5月12日成立,系原武汉某某厂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2018年1月2日,原武汉某某厂改制为中国X集团武汉某某装备有限公司,为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现武汉东方某某公司营业执照为吊销未注销状态。中国X集团武汉某某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称:“1998年1月武汉东方某某公司因未年检被武汉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采取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原武汉某某厂上缴利润的方式,其财务相关资料我公司并未留存。由于年代久远,资料遗失,‘人去楼空’,该公司存续期间的经营状况无法查清,现有资料均为到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查阅档案所得。经查我公司账面已无与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股权和资金往来信息,至今未收到与该公司相关法律诉讼纠纷,亦未有债权人申请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另查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6月15日《关于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清理注销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61号]明确:“中央企业对其所属各级非正常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子企业,要结合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等要求,按照规定抓紧完成清理注销工作。存在营业执照被吊销、法定代表人失联、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营业执照遗失等情况,且没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可由该企业所属某某企业集团公司出具同意其注销的批复、该企业上级单位出具债权债务完结证明,到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其中,法定代表人失联的企业提交的注销申请材料,由其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遗失公告,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作废声明公告,并提交公告样张。”
本院认为:法人清算属于法人意思自治范畴,一般情况下,法人解散事由出现后,可以自行完成清算注销而不需要公权力介入。法人强制清算系司法救济措施,是在法人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或者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才由公权力介入而开始的清算程序。武汉东方某某公司系中央企业所属非正常经营全民所有制子企业,根据[国资发改革(2019)61号]通知关于该类企业的处置意见,中国电建集团武汉某某装备有限公司取得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批复,自行完成武汉东方某某公司清算注销并不存在障碍。启动武汉东方某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将增加注销成本,浪费司法资源。故对中国电建集团武汉某某装备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国X集团武汉某某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