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2民初3994号
原告:****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34344144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白沙洲特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295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特殊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特殊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特殊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