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3民初1611号之二
原告:青岛迈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8号D区7号楼3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93760773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文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3栋1单元16楼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PR14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迈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博文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迈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迈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迈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988.5元;保全费377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青岛迈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