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斯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12执200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艾斯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斯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3)粤0112民初8830号、(2023)粤01民终27452号生效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承担以下责任:被告深圳市艾斯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70400元及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以470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683元,除前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112执20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