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14民初5059号
原告:山东山岳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刘家沟镇安香曲家村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蓬莱区东关路36号1单元301号。系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海市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山岳粉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山岳粉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山岳粉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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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