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安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产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海安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人力资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2004年7月与安迪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至信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在不同岗位工作,2010年起担任综合管理员。***与安迪人力资源公司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该合同约定***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而绩效奖金根据用工单位对***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支付。合同履行后***每月工资打入银行卡,其中绩效工资数额不等。2013年8月***结婚并享受了婚假,2014年2月7日至3月6日***休了探亲假。2014年5月28日***至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信产管理公司、安迪人力资源公司支付2014年2月至4月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0元、2013年8月至12月应休未休探亲假工资5,000元、2013年1月至12月奖金差额3,369.68元、报销2014年2月8日至3月8日期间探亲假路费5,200元,对此该仲裁委裁决均未支持。 ***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原审法院称,***于2004年7月起由安迪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信产管理公司工作,2010年起担任综合管理员,月工资由基本工资1,320元及绩效工资组成。2013年度信产管理公司、安迪人力资源公司无故扣发***工资造成工资总额少于往年,2014年起则无故扣发绩效工资,该年4月信产管理公司还不向***提供劳动条件造成***无活可做从而少发绩效工资,信产管理公司、安迪人力资源公司并向***停止发放2013年度的优秀集体奖励和2014年第一季度的收款奖励。另,***于2013年8月结婚,但信产管理公司负责人拒绝***享受探亲假(意大利涉外婚姻),而2014年2月至3月***虽享受了探亲假,但信产管理公司、安迪人力资源公司没有为其报销路费。综上,信产管理公司、安迪人力资源公司侵害***利益,现要求两公司支付:1、2014年2月至4月工资差额4,000元(其中绩效二2月份800元、3月份400元、4月份800元,2013年度优秀集体奖励1,000元,2014年第一季度收款奖励1,000元);2、2013年应休未休探亲假一个月工资5,000元;3、2013年1月至12月工资差额3,369.68元(除交通、伙食费外,参照2012实发工资总额46,225.50减去2013年实发工资总额42,855.82);4、报销2014年探亲假路费5,200元(来回机票)。 信产管理公司辩称:1、***工资中的绩效工资是与***的工作量挂钩的,2014年2月和3月***均因休探亲假而工作量少,4月10日后***就没有做过任何工作,故该三个月发放的相应绩效工资就比正常月份的数额少,但这不属于单位扣发***绩效工资。2013年度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也是如此,不存在2013年度扣发***工资情况。而优秀集体奖是由上级评选的,2013年度***所在部门没有被评上,2014年第一季度***也不是收款人员,故***要求发放该两笔奖励是没有依据的;2、***于2013年8月结婚并休了婚假,该年剩余时间内***也没有提出过要休探亲假,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当年结婚就要享受探亲假,实际***在2014年也休了探亲假,故***现要支付未休探亲假工资没有依据。另,***是否至境外探亲不清楚,对其发生的费用也不能确定,且公司没有至境外探亲报销路费的规定,法律对此也没有规定,故***要报销5,200元不能同意。综上,对于***的诉讼请求信产管理公司均不同意,但同意与安迪人力资源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安迪人力资源公司则表示同意信产管理公司的上述意见。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单、请假单等证据佐证。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与安迪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而绩效奖金根据用工单位对***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支付,***诉讼请求涉及的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每月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打入银行卡,其中绩效工资每月数额不等,信产管理公司、安迪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绩效工资并无不当,***现主张2013年度工资总额及2014年绩效工资均少于以往系信产管理公司、安迪人力资源公司无故扣发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要求信产管理公司、安迪人力资源公司支付2014年2月至4月绩效工资差额及2013年1月至12月工资差额3,369.68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而用人单位有权根据企业效益及员工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奖励,***现要求信产管理公司、安迪人力资源公司按以往发放过的年度优秀集体奖励及季度收款奖励发放其2013年度优秀集体奖励1,000元及2014年第一季度收款奖励1,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于2013年8月结婚,2014年2月7日至3月6日期间享受了探亲假,***现认为其婚后的2013年8月至12月应休探亲假并因未休应支付其1个月工资的主张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另,***与信产管理公司、安迪人力资源公司没有针对“出境探亲可报销路费”有约定,***要求信产管理公司、安迪人力资源公司报销2014年探亲机票5,200元亦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要求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安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2月至4月工资差额人民币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要求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安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应休未休探亲假一个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要求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安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至12月工资差额人民币3,369.6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要求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安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报销2014年探亲假路费人民币5,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1,320+绩效,2013年起绩效工资固定由绩效一800元和绩效二1,200元构成,信产管理公司在其2014年2月7日至3月6日探亲期间,将2月、3月的绩效二工资分别扣发了800元、400元,而根据国家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故信产管理公司扣发其绩效二工资是违法的。2014年4月11日起信产管理公司故意不安排其工作,并扣发绩效二工资800元,从而达到逼迫其主动离职的目的;2、信产管理公司2013年度集体合同规定,公司在经营收入和净利润指标保持持续增长的同时,员工的收入和福利待遇相应提高。2013年公司实现了经济效益增长,而其工作表现也历来优秀,公司却未执行集体合同的上述规定,其2013年度实发工资总额远低于2012年度的实发工资总额,公司应补足差额;3、2013年8月其在请婚假的同时提出休探亲假的申请,但信产管理公司以结婚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为由未批准其休探亲假,造成其在应依法享受探亲假期间工作一个月,故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或让其补休探亲假;4、国家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并未排除境外探亲,其应当适用,故公司应报销其2014年2月7日至3月6日探亲所发生的往返机票费用。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信产管理公司辩称,1、***的工资构成中1,320元+绩效一800元是每月固定发放的,绩效二则是根据***的出勤情况和提供劳动情况来发放的,正常工作情况下是1,200元,2014年2月7日至3月6日***因休探亲假工作量减少,故公司分别支付其2月、3月绩效二工资400元、800元。2014年4月11日后公司安排***工作,但其不肯做,故公司当月支付其绩效二工资400元。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足额发放工资。2013年公司已足额发放***工资,不同意***2013年1月至12月工资差额3,369.68元的主张;2、2013年8月***提出婚假申请,但从来没有提出过要休探亲假,2014年2月6日至3月7日***休探亲假有书面申请。信产管理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境外探亲报销路费的规定,且根据国家对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飞机票和境外的费用亦不能报销。综上,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安迪人力资源公司表示与信产管理公司的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上海信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6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此有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为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自2004年7月起与安迪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至信产管理公司工作,其与两公司间形成了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根据***与安迪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1,320+绩效,绩效奖金根据用工单位对***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发放。从实际履行来看,***的月工资由1,320+绩效一800元+绩效二构成,其中1,320+绩效一800元每月固定发放双方无争议,两公司认为绩效二根据***的工作量和工作表现来发放,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是1,200元,而***则认为绩效二是固定的1,200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的工资明细单,2012年至2014年4月期间绩效二每月发放数额不等,故绩效二即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浮动的绩效奖金。信产管理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职工的绩效考核有综合评定的权利,因***在2014年2月至4月期间休探亲假,工作量减少,及4月11日后未正常提供劳动,故信产管理公司在2月、3月、4月分别发放***绩效二400元、800元、400元于法不悖。***认为绩效二是固定的1,200元,并以此为标准要求信产管理公司、安迪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其2014年2月至4月绩效二工资差额合计2,000元缺乏依据。原审判决对***要求信产管理公司、安迪人力资源公司支付2013年度优秀集体奖励1,000元及2014年第一季度收款奖励1,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的理由已经作了详尽阐述,其观点正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同时,信产管理公司已足额发放***2013年1月至12月工资,现***以2012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为标准,要求信产管理公司、安迪人力资源公司补足2013年1月至12月工资差额3,369.68元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2013年应休未休探亲假,***认为信产管理公司、安迪人力资源公司应支付其一个月工资,无法律依据。关于2014年2月至3月期间***探亲往返机票5,200元的主张,《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虽然规定了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但同时《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又规定了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故***的该主张难以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