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518号
原告***。被告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告***与被告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日,进入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一级监理工程师,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元。2014年4月22日,原告提出离职,在被告处最后工作至2014年4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后,被告虽为原告办理退工手续,但未及时将原告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进行网上变更,导致原告与其他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造成原告后续工资损失。另外,原告在2012年6月16日、22日及24日经过部门主管批准,存在双休日加班情况,但被告并未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2012年6月16日、22日、24日双休日加班费共计4,178元;2、支付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损失14,500元。被告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陈述的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情况及离职情况均予认可。被告认为,第一,根据被告公司规定,双休日加班,一般都安排调休换休。只有法定节假日加班,被告才支付加班工资,且需经理级别以上人员认可,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实及时发放相关加班工资。被告在原告所主张的日期从未安排过原告加班,对原告主张的加班不予认可。即便如原告所述存在2012年6月的双休日加班,原告也未及时上报公司人事部进行审核,现在诉讼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第二,原告对于离职后工资损失的请求,已提起过诉讼,终审判决确认对原告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突然提出离职前被告已向上海城乡与住房建设委员会提出监理资质延续申请,所有工程师资质都一并在进行网上申报,无法对工程师的资质予以网上变更及转出,并非被告造成原告损失,故不应承担原告离职后的工资。综上,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原告至被告公司担任一级监理师,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2014年4月17日,被告向上海城乡与住房建设委员会提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原告监理资质一并进行网上申报。2014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同月30日被告为原告办理退工手续,5月4日被告交付原告纸质监理证书,2014年5月29日被告监理资质延续审核结束。2015年1月28日,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2012年6月16日、22日、24日双休日加班费共计4,178元;2、支付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损失14,500元。仲裁委裁决:对原告的所有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4年6月4日,原告就离职后2014年5月1日至6月4日期间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在职期间工资差额等申请过仲裁,仲裁裁决未支持原告前述请求。原告提起诉讼,本院(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在被告公司进行监理资质申报过程中提出辞职,原告个人的工程监理资质无法及时网上变更原因无法归咎于被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职后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理中,原告表示其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6月5日后续工资的理由与(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882号中相同,仍为被告未及时变更其工程监理资质。原告认可被告公司是以调休方式结算员工双休日加班,但认为自己就2012年6月双休日加班,于2013年1月向被告申请时就被明确告知过期不能安排调休,被告也未支付相应加班工资。被告表示公司对于员工双休日加班调休规定是当年度需使用完毕,被告对于原告2012年6月加班不知情也不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监理日记、手机短信、加班单、核销申请表等证据、本院调取的(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终审判决已确认原告工程监理资质无法及时网上变更原因无法归咎于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离职后工资已做出判决不予支持。现原告以同一理由再次对后续的工资进行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其次,原告认可被告关于双休日加班的规定为调休换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且依据原告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原告主张的相关加班是由被告公司所安排布置,故对原告提出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要求被告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6月16日、22日、24日双休日加班费共计4,178元的诉请,不予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损失14,5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