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至信产公司担任一级监理师,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2014年4月17日,信产公司向上海市城乡与住房建设委员会提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监理资质一并进行网上申报。2014年4月22日,***向信产公司提出辞职,同月30日信产公司为***办理退工手续,5月4日信产公司交付***纸质监理证书,2014年5月29日信产公司监理资质延续审核结束。2015年1月28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信产公司支付:1、2012年6月16日、22日、24日双休日加班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178元;2、支付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损失14,500元。仲裁委裁决对***的所有请求均不予支持。***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信产公司支付:1、2012年6月16日、22日、24日双休日加班费共计4,178元;2、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损失14,500元。原审法院另查明,2014年6月4日,***就离职后2014年5月1日至6月4日期间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在职期间工资差额等申请过仲裁,仲裁裁决未支持***前述请求。***提起诉讼,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认定***在信产公司进行监理资质申报过程中提出辞职,***个人的工程监理资质无法及时网上变更原因无法归咎于信产公司,对***要求信产公司支付离职后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不服提出上诉,(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审理中,***表示其要求信产公司支付2014年6月5日后续工资的理由与(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882号中相同,仍为信产公司未及时变更其工程监理资质。***认可信产公司是以调休方式结算员工双休日加班,但认为自己就2012年6月双休日加班,于2013年1月向信产公司申请时就被明确告知过期不能安排调休,信产公司也未支付相应加班工资。信产公司表示公司对于员工双休日加班调休规定是当年度需使用完毕,信产公司对于***2012年6月加班不知情也不认可。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终审判决已确认***工程监理资质无法及时网上变更原因无法归咎于信产公司,对***提出的离职后工资已做出判决不予支持。现***以同一理由再次对后续的工资进行主张,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其次,***认可信产公司关于双休日加班的规定为调休换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且依据***现有证据,原审法院无法认定***主张的相关加班是由信产公司所安排布置,故对***提出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要求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6月16日、22日、24日双休日加班费共计4,17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要求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损失14,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信产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批准***辞职,故应从辞职之日起,信产公司就该为***办理后续手续,使***能尽快走上新岗位。但信产公司从未告知***其已将***的资质罗列在信产公司的企业资质年审中,而此情况***是无法查阅的,只能通过企业的网上密钥进行操作。由于信产公司不负责任,隐瞒了此事,造成了***已找到的工作又失去。在此期间,***一直与信产公司进行交涉,但信产公司迟迟不予解决,***在2014年5月27日还发短信与信产公司交涉。***曾于2014年6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至2014年6月16日开庭方知信产公司在2014年5月29日就已完成资质年审,造成***又一次失去寻找工作的机会。***准备在2014年8月13日进行新项目投标时,通过查询系统发现信产公司未将***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的工程项目进行核销,使***无法进行投标。综上,***提起上诉。在审理中,***申请撤回对加班费的上诉请求,现请求改判信产公司支付***2014年6月5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间工资损失14,500元。被上诉人信产公司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信产公司表示为了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自愿补偿***4,200元。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法定义务,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现有在案证据显示,***于2014年4月22日提出辞职后,信产公司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办理了退工及社保转移手续。现***以其离职后信产公司未及时为其变更工程监理资质为由,主张2014年6月5日至同年6月30日的工资。经查,***曾在(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882号案中主张20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4日的工资,主张的理由与本案相同,即信产公司未及时变更其工程监理资质。对此,(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882号案认定“***在信产公司进行监理资质申报过程中提出辞职,***个人的工程监理资质无法及时网上变更的原因无法归咎于信产公司。”后(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号终审判决对该认定亦予认可。鉴于***主张支付工资的理由已由生效法律文书予以否定,故其再以同样的理由主张2014年6月5日至同年6月30日的工资,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二审中,***对双休日加班费之请求申请撤回上诉。鉴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该项撤回上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信产公司表示为了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自愿补偿***4,200元。因该自愿补偿之举系信产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院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诉人***补偿款人民币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