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8377号
原告: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北环大道方大广场(一期)3、4号研发楼3号楼16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26号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卓悦汇A18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松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