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12344号之一
原告: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四道021号高新工业村R1-A栋附楼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管辖问题裁定移送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被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其已履行(2023)沪0116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要求解除对被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