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583号
申请人:南通大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长兴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南通大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大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6,55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大通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6,55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