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8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380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