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02民初757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中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徐中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中国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中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徐 森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