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襄阳市展翔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06民初6114号 申请人:襄阳市展翔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江山南路黄家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3926161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丰泽浔美工业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2幢配套厂房3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29708513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7B78X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襄阳市展翔通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襄阳市展翔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处应收的工程款522226.88元,并以襄阳市展翔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号码:PZDM201842060000000025)作担保,如担保有误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襄阳市展翔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处应收的工程款522226.88元; 案件申请费3131元,由申请人襄阳市展翔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海 飞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