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06民初6114号之一
申请人:襄阳市展翔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江山南路黄家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392616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丰泽浔美工业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2幢配套厂房3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29708513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特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7B78XM。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鄂0606民初61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闽05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全律师事务所、***行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处应收的工程款522226.88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处应收的工程款522226.8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海 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