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传输局襄城分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民初1874号 原告:***,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传输局襄城分局。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特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传输局襄城分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