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1023民初79号之二
原告:姜堰区海兵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21204MA212N9F50,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葛联社区二
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MXJ916E,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广洋湖镇广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姜堰区海兵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苏水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姜堰区海兵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堰区海兵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