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民初97号
原告:扬州承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园某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人员。
被告:江苏金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市翔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荣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承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园某服务中心、江苏金某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市翔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荣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2024年11月21日,原告扬州承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扬州承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