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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某某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49号 原告:盐城市大丰某某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29902027,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通港大道与疏港航道交汇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4930008H,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南山路一号办公楼二楼。 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5年01月03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