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启建设有限公司

6153某某与某某、江苏金启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6153号
原告:***,男,194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金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4930008H,住所地兴化市邵阳镇庞家村。
法定代表人:庞中原。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启建设有限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严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