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温永执民字第720号
申请执行人:欧拉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工业园区环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温永商初字第181-1号执行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海信用社账号为3209222701201000045718上的存款1026522.50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海信用社账号为3209222701201000045718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