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拉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欧拉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城中铸造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0209号
原告:欧拉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82902817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约笛,浙江***(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城中铸造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78102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欧拉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城中铸造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欧拉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