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拉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欧拉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7269号之一
原告:欧拉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林浦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82902817J。
法定代表人:金志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张欢、胡约笛,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新桥工业园大海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15600C。
法定代表人:徐聪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建衡,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第一机床厂。住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940972088C。
法定代表人:李绍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吴巍,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拉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第一机床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拉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拉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拉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10元,减半收取5255元,由原告欧拉姆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宪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戴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