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宁0122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博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HGL9U。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
被执行人:柯某某,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MXD56。
法定代表人:卞某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博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柯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宁0122诉前调确14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柯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博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23881元。申请执行人宁夏博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758元,执行标的共计12563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柯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柯某某的银行存款125639元。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