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1324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泗洪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泗洪县某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单位主任。
申请执行人苏州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洪某置业有限公司、泗洪县某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1324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5)苏1324执16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