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民终39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某某二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某某二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4)苏0509民初10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