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2849号之一
原告: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993138E,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银珠路**。
法定代表人:侯效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润阳悦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MA1PXHYG5J,,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幵发区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陶龙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阳悦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00万元,并撤回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呈蕴
审判员 邵海峰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