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英庆美、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9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庆美,男,195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磊,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系英庆美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祥祥,江苏冠文(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银珠路**内**楼**。

法定代表人:侯效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苓,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英庆美与上诉人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英庆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1元,上诉人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浦智华

审判员  孙晓蕾

审判员  管 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