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004民初798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市建工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审理***与黄山市建工XX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建工XX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建工XX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