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固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022民初2587号 原告:某某(固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固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某(固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固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