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021民初2500号
原告:桂阳XXXX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牛巷口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桂阳XXXX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XXXX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桂阳XXXX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阳XXXX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桂阳XXXX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